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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辦法依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之。
  • 獎學金係鼓勵性質,發予學術研究表現優異者。助學金係輔助性質,申領者須協助系所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
  •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研究生助學金:

(一)留職留薪之在職生。

(二)兼職月薪超過壹萬伍仟元者。

  • 獎助學金總額,視當學年度預算經費,以每學年註冊完竣,依系所研究生註冊人數比例,由學務處將獎助金額度通知發放至系所。
  • 獎學金每學年以一次核發為原則;助學金應按實際從事協助教學、研究或相關之工作月份從實核發,新生自九月起,舊生自八月起,均核發至翌年七月底止,畢業生核發至畢業離校之月份。
  • 獎學金:

1. 發放原則:獎學金發放總額為當學年度獎助學金總額15%為原則,不足額得簽請由相關經費支付。

2. 審核原則:

1)發表於SCISSCI之期刊,最高發給2萬元。

2)發表於TSSCI或國外非SCISSCI具審查機制之期刊,最高發給1萬元。

3)其他具有審查機制之期刊,最高發 5仟元。

4參考作者排序;每篇論文得申請一次

3. 申請時間:每年530日前向系辦提出申請。

  • 申請資料與審查方式:研究生應填寫「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表」向系辦提出申請,並附相關著作(全文)及成績單等相關資料。系主任與其指派的三至五位老師組成審核委員會,依成績、工作需求與前一學年工作情形審查研究生獎助學金之申請及分配事宜。
  • 預研生得於入學後申請論文發表及出席國際會議之獎助學金補助。
  • 領取獎助學金之研究生如有休、退學、工作不力,或違反校規記過以上處分等情事,審核委員會應限制其申請或停撥該生獎助學金。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